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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发明专利流程及常见问题介绍

普润知识产权| 2025-07-29 02:17|

1.美国专利类型

美国有三种类型的专利:发明专利(Utility;也可直译为实用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这三类专利都有实质审查。


2.审查机构USPTO

美国专利的主管机关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简称USPTO),其为美国商务部下的一个机构。截至2024年底,USPTO的审查员数量为8599。


3.美国专利保护客体

根据美国专利法35 U.S.C. § 101规定: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翻译: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方法、机器、制造品或物质组成,或任何新的有用的改进,均可根据本法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

关于授权客体方面,美国和中国的审查过程中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地方在于:A.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可授权的主题;B. 软件领域的可专利性判断有区别,可以认为美国的要求更严格一些,所以纯软件主题的美国申请收到101条的审查意见比较普遍。


4.专利申请

美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直接递交美国申请,要求或者不要求中国的优先权,如果发明创造是在国内完成的(简单理解成:发明人一直在国内),记得对国内申请请求保密审查(国内优先权公开了也要记得请求保密审查,这是无效条款,后面可能会导致国内同族因此被无效掉);二是基于PCT的美国申请,而此种申请又可分成以下情况:

A.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

B1.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也称为By-pass)

B2.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CIP,也是By-pass的一种途径)

部分继续申请用不多,其核心部分可以参考继续申请,我们团队整理的继续申请和国家阶段的主要区别请见下表:

*注:关于PCT国家阶段的收到受理通知书的速度,对于还没有公开的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情况,等待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会更加漫长:国际局跟USPTO之间会传输文件,然后等待一些时间节点,比较耽误时间,时间长的可能长达一年才收到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人实体类型

在美国专利体系中,根据申请人规模和经济实力,将专利申请人分为大实体小实体微实体三类。大实体需缴纳全额官费,小实体的大部分官费可享受60%的折扣,微实体的大部分官费可享受80%的折扣。具体实体类型资格要求可见下表:

6.受理通知书

美国发明递交之后立即有一个递交回执(ELECTRONIC ACKNOWLEDGEMENT RECEIPT),上面会显示申请号和申请日,申请号前2位表示专利类型,后面6位是流水号。而美国的申请号是循环排序的,因此按照这个规则,有时候在一个申请号下面会检索到两篇专利文献。而EPO的编号系统中在美国专利申请号前加入了年份,由此避免了一个申请号对应两个专利文献的问题——不过在用申请号在EPO检索系统检索的时候要懂得转换规则才能检索到对应的专利文献。此外,关于要求美国专利优先权的申请,可以根据递交回执获取DAS码,上面的CONFIRMATION No.就是DAS码,这一点比较方便。

申请递交后,如果收到了受理通知书,表明USPTO的第一步初审合格了,就是说明书看起来没有格式问题了(PCT国家阶段需要的文件种类也审核通过了),而附图的形式审查会贯穿整个审查周期,也有一些申请,在发出授权通知后,紧跟着发出一个附图补正通知。

受理通知书上面记载了比较多的内容,主要包括:标题,发明人和申请人的信息,委托书信息,优先权信息,优先权交换,是否允许获取检索结果,Foreign filing License(向外国申请的保密审查),预计公布的时间,是否请求不公开和提前公开,申请人实体类型等。

与其他大部分国家不同的是,美国发明专利的公开和审查意见的发出是平行的,没有约定先后顺序。例如在中国都是公开后进入实审,然后收到审查意见,而美国发明申请有些是还没公开就收到了审查意见,有一些专利申请首次公开的是授权版本,此时公开文本的尾号是B1,如果是先公开(尾号A1)然后授权的,那么授权版本的尾号就是B2。


7.新颖性宽限期

美国对于发明的新颖性宽限期有特别的规定(AIA 35 U.S.C 102 (b)):如果发明人自己公开了技术方案,一年内申请专利,新颖性不会受在先公开的影响。


8.实质审查

经过实质审查,USPTO可以直接下发授权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非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Non-final Office Action)以及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Final Office Action)两种。通常在Non Final之后就紧跟着Final,但是也有例外,我们团队处理的案件中,有个美国申请是三次Non Final之后才发的Final。跟中国的审查意见不同的地方在于,USPTO的审查员会在Office Action中明确告知哪些claims有授权前景(美国没告知,那就是都没有授权前景)。

对于Final OA,对权利要求书修改的自由度较小(例如引入未在claims里面记载的技术特征,可能会触发新的检索,导致审查员不做评审),如果不能克服创造性问题,审查员通常会维持拒绝,并且告知要重新检索。这个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在Non Final答辩过程中,可以扩充从属权利要求,只要权利要求数量不超过20项就没问题,扩充从属权利要求的一个目的就是让审查员审查哪些有授权前景,这跟中国的审查规则不同。

如果申请人在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2个月内答复的,审查员会发出建议性审查意见(Advisory Action),申请人在收到最终审查意见或建议性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以作出如下选择:

A. 放弃该专利申请

B. 提出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By-pass)

C. 提出继续审查请求(RCE):在收到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的3个月(最长可延期至6个月)内要求审查员对该专利申请做进一步审查,提交RCE之后会重新启动Non Final OA——>Final OA的流程,如果没有授权,还可以继续启动RCE直到授权或者放弃为止。

D. 向USPTO的专利审判和上述委员会(the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提出提交Notice of Appeal;也可以选择Pre-Appeal Brief Review程序以降低成本;Appeal与继续审查请求(RCE)的区别在于:提出RCE后,申请文件仍由原审查员继续审查,而提出Appeal后,申请文件由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继续审查。

此外,美国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书附图的地位不同于中国,尤其是在设计机械结构的专利申请中。在美国OA答辩过程中,尤其是Non Final OA 答辩的时候,可以把说明书附图中描述的,但是没有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补充到claims里面,这样促使一些美国专利申请人把附图画的特别详细,申请人不惜多花钱来把产品的各个细节展示清楚——这里插一句,如果遇到美国进入中国的新申请,美国律师通常按照美国的思维处理中国的申请指示国内代理师答辩,结果经常导致修改超范围,这是中美专利实务的一个显著差异。并且对于有机械结构的专利申请,通常要求claims里面出现的元件/结构在附图中都有体现,否则审查员会在审查意见中要求申请人补充对应的附图或者在claims里面删除对应的元件。

在此提醒申请人:在生物和化学的专利审查中,美国审查员对于形式上的审查比中国要严格,有些申请会由于序列表(例如:说明书中出现的序列都要有编号)和化学式的形式问题被要求补正,或者有些化学名称的表述被审查员认为不清楚。


9.信息披露声明(IDS)

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37 C.F.R. § 1.56中规定与专利申请的递交和审查相关的每个人,都负有向美国专利局(USPTO)提供其已知的、与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实质相关的所有信息的义务,即提交IDS的义务。

主动递交IDS贯穿美国发明的整个审查周期,直到缴纳授权领证费当日,当事人(发明人,代理律师等)均需主动提交IDS。在申请阶段递交IDS没有官费,而在收到审查意见之后递交IDS则会产生官费。

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逻辑基础可以这样理解:专利申请人往往比专利审查员了解更多的相关技术信息,为确保专利审查信息全面和准确,专利申请人应向审查员披露其所知的所有现有技术。而如果对于自己知道的IDS不主动提交,可能导致专利的有效性被质疑或者专利可能会被视为无法执行,可以理解为这是一个专利无效的条款,因此申请人要谨慎对待。


10.美国专利保护期限

按照当前的规则,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的保护期为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二十年,发明专利在授权领证后需要交纳三次专利维持费,时间点分别为:三年半、七年半、十一年半,而植物专利不需缴纳维持费。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自获得专利之日起十五 年,不需缴纳维持费。


11.美国专利的再颁和无效程序

A. 再颁程序

美国专利的再颁程序是指专利权人自专利授权后重新申请对该申请的审查,由此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当前授权专利中的错误,扩大或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再颁程序是修正授权专利文件中的错误的重要手段。同时,通过再颁申请可以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也是针对专利诉讼和许可的常见策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专利权人希望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则需在专利授权日起两年内提出再颁请求。

B. USPTO的无效程序

 单方复审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ERP)

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任何时候,可以基于在先技术对任何专利提出ERP 请求,从而对专利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提出异议。如果 USPTO 认为可以重新审查,就会按照通常的专利审查程序进行复审。

请求人可匿名,但匿名请求者在提出请求后不可参与该程序。只有专利权人可参与该程序,且只有专利权人可向专利审查和上诉委员会(PTAB)以及之后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

 授权后复议程序(post-grant review,PGR)

除专利权人外的其他人可以在专利授权日起9个月内提出 PGR 请求,但仅限于有效申请日是2013年3月16日及之后的专利。

请求人不得匿名,可以基于专利不属于法定可专利的客体、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等原因提出请求,并且可以引用任何在先技术。

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可以参加合议组的PGR 程序。在 PGR 期间允许有限的取证。法律要求该程序必须在 12-18 个月内完成。对于 PTAB 的裁决,双方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双方复议程序(inter parties review,IPR)

除专利权人外的其他人,可以在专利授权日起9个月后(2013年3月16日前申请的专利不受此限制)或在任何针对该专利的 PGR 程序终止后,提出对专利的 IPR 请求。

请求人不得匿名,可以基于在先技术或文献挑战专利的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后面的流程和规定同PGR 程序。


12.美国专利加快审查政策

A. 加快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

已暂停。

B. 优先审查通道(Prioritized Examination Track, Track One)

美国的优先审查通道程序于2011年9月26日起生效,适用于申请日在该日期及之后的发明和植物专利申请。申请人通过多缴纳官费,且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在获准优先审查之日起12个月内得到最终处理。

C.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

此种方式最为常用,因为没有官方费用。通过PPH,中国申请人可依据其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跟USPTO有合作的专利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含PCT)中被认定为可授权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来请求USPTO加快审查在美国对应的专利申请。


13. 美国专利的其他制度

A. 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

临时申请是一种非正式申请,用于建立“美国优先权日”,申请人可在自临时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递交正式申请并主张该临时申请的优先权或者将该临时申请变更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在12个月内递交正式申请时主张该临时申请的优先权,则临时申请的12个月期限并不计算在专利权期限内;如果申请人选择直接将临时申请转为正式申请,则美国专利期限将会从该临时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其实这一点中国的优先权申请也有类似的功能,只要这个优先权不公开,就有类似的功能。

B. 继续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在母案pending的状态下,可以提出Bypass申请,其他的信息参考上面的介绍。

C. 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 )

美国的分案申请与中国的分案申请基本相同,是以母案为基础提出专利申请,通常是收到Restriction的专利申请会采用分案申请的策略。

分案申请与继续申请的异同点请见下表:

1. AI相关的专利申请(美国的诚信原则)

 

DABUS 专利为例,分析一下中国专利审查在涉及AI的专利申请上的区别: DABUS是指 Stephen Thaler的专利申请:Device for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Thaler 因为这个案例被当选为2020年IP届最有影响力的人物。

该专利申请的PCT相关信息为:

· 申请号:PCT/IB2019/057809 申请日:2019-09-17

· 公开(公告)号:WO2020079499A1 公开(公告)日:2020-04-23

 

该专利申请在美国被驳回,在中国不予受理。

需要考虑的是:如果是中国申请人递交这个专利去美国,绝大多数申请人都会只写一个自然人发明人就行了,干嘛要写上AI,这不是自找麻烦吗?

Thaler明知道这个申请在美国被驳回的概率很大,却仍然如实填写了AI作为发明人,背后的动机就是美国专利申请的“诚信原则”。

 

在此提醒申请人:递交美国专利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美国的专利审查制度,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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