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专利授权公告后异议的审理以及文献出版工作。目前,EPO共有39个成员国,分别为阿尔巴尼亚(AL)、奥地利(AT)、比利时(BE)、保加利亚(BG)、瑞士(CH)、塞浦路斯(CY)、捷克(CZ)、德国(DE)、丹麦(DK)、爱沙尼亚(EE)、西班牙(ES)、芬兰(FI)、法国(FR)、英国(GB)、希腊(GR)、克罗地亚(HR)、匈牙利(HU)、爱尔兰(IE)、冰岛(IS)、意大利(IT)、列支敦士登(LI)、立陶宛(LT)、卢森堡(LU)、拉脱维亚(LV)、摩纳哥(MC)、北马其顿(MK)、马耳他(MT)、荷兰(NL)、挪威(NO)、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塞尔维亚(RS)、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斯洛伐克(SK)、圣马力诺(SM)、土耳其(TR)和黑山(ME,2022年10月01日成为成员国,其加入之前递交的欧洲专利申请,不能自动覆盖ME);除成员国外,还包括1个延伸国:波黑(BA),和5个生效国:摩洛哥(MA)、摩尔多瓦、(MD)、突尼斯(TN)、柬埔寨(KH)和格鲁吉亚(GE,2024年1月15日加入)。
EPO覆盖区域地图(欧亚非):39个成员国(红色),1个延伸国(灰色)和5个生效国(蓝色和浅蓝色)。
一、欧洲专利的申请途径
1. PCT途径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即PCT),申请人可以在提出PCT国际申请之日(或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欧洲阶段。
例如,中国申请人可以在中国首次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PCT国际申请,并要求享有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然后在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欧洲阶段。
2. 直接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EPO提出申请,或者在本国申请后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EPO提出申请。
例如,中国申请人可以在中国首次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EPO针对同一主题提出欧洲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二、欧洲专利的具体申请流程和官方费用
欧洲专利处理程序大致可分为三大阶段:递交阶段、实质审查阶段和授权及生效阶段,具体授权和生效流程图(驳回、视为撤回及异议后的流程未显示)如下图所示: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图
申请阶段,欧专局的基础官费(官费明细:《欧洲专利官费调整通知-2024年4月1日执行》)对应:权利要求15条,说明书页数35页(单独的序列表不计入说明书页数)。若指定延伸国波黑还需要向EPO官方额外缴纳官费102欧元;若指定生效国还需缴纳第一阶段官费:摩洛哥240欧元,摩尔多瓦200欧元,突尼斯180欧元,柬埔寨180欧元,格鲁吉亚200欧元(第一阶段生效官费和指定费期限相同:直接申请,是在EPO的检索报告公布后6个月内;若是PCT进入欧洲,则为国际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期限内或EPO检索报告公布的6个月内二者中较晚的期限;此外在该欧洲专利授权后,办理生效手续时,还需要缴纳第二阶段生效费用)。
1. 第一阶段:递交申请
1.1 直接申请途径提交资料:
①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和英文地址、发明人的英文名称和英文地址(二者不一致时需说明原因);
②申请文件:官方语言(英、德、法)任意一种,或提交任意语言并在2个月内补交官方语言译文;
③在先申请的检索结果(要求优先权时)。
1.2 PCT途径提交资料:
①PCT申请的申请号、国际申请日、最早优先权日(如果有);
②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与国际阶段一致则不需提交;如不一致,提供变更后的信息);
③任一种官方语言(英、德、法)翻译版本;
④主动修改文件及其翻译文本(如果有);
⑤在先申请的检索结果(要求优先权时)。
经过初始的形式审查后,欧专局会启动检索工作,并出具“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 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对可专利性作出第一次评述,该报告包括欧洲检索报告(ESR: European Search Report)和欧洲检索意见(ESOP: European search opinion)两个部分。在PCT途径中,该欧洲检索报告(ESR)为补充欧洲检索报告(SESR: supplementary European search report)。收到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后,如果申请人决定继续申请程序,则必须在检索报告公布后6个月内缴纳指定国家费和审查费(生效国的第一阶段费用,如上),并提起实质审查请求,同时回复检索意见(检索意见完全正面时不需要回复),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专利申请中出现单一性的问题,申请人只能收到在权利要求中被首次提到的发明创造的“部分检索报告(PESR:Partial Supplementary European Search Report)”和可专利性临时意见,该临时意见只具有信息参考作用,不需要申请人答复。申请人需要在2个月内支付额外的检索费用才能最终收到这些发明的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另外,欧洲专利申请和检索报告通常同时公开。
从申请日起算,满2年时需缴纳第3年维持费(以后每年缴纳直至授权领证或者驳回),如果PCT没有优先权,且在24个月之后进入欧洲阶段,则需要在进入时缴纳第3年维持费。
2. 第二阶段:实质审查
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提起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为EPO检索报告公开后6个月内。在实质审查阶段,欧专局主要围绕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以及申请文件对发明的披露是否清楚来进行审查。针对欧专局的意见,申请人可以对欧专局的意见进行争辩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实质审查过程中,EPO可能会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提出问题或建议修改,并最终做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为4个月,可延期2次,每次2个月。任何人均可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开后向EPO提出有关发明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第三方意见。另外,申请人在答复欧专局检索或审查意见时,可以请求欧专局在不同意授权的情况下给予申请人参加“口审”的机会。这样,欧专局在准备驳回申请之前,会发出注明口审时间和地点的口审邀请函。口审期限是无法延期的,并且口审程序可以在没有该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在欧专局驳回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在驳回决定送达起2个月内提起申诉,并在4个月内提交申诉理由。
在欧专局认为申请符合实质授权条件时,会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收到该通知书后即进入授权公告阶段。
3. 第三阶段:授权/异议及生效
3.1 授权程序
收到欧专局发出的授权意向通知书之后,申请人需要确认拟授权权利要求是否正确、审查员是否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还需要确认申请人信息以及其他著录信息是否有错误。确认无误后,需要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另外两种官方译文的权利要求译文并缴纳授权和公告费。另外,如果不同意拟授权文本,申请人也可以向欧专局提出修订/更正请求。
完成上述手续后,申请人将收到欧洲专利证书(只有电子版,纸质版已取消)。
授权公告之后,该欧洲专利正式进入生效程序。
3.2异议、无效以及限制/撤销
异议: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九个月内,任何人(不包括专利权人)都可以提起异议程序。异议的常见理由包括:专利保护主题不具备可专利性;公开不充分;修改超范围。异议程序由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分部来处理;该部门通常由三名审查员组成,其中至少两名审查员未参与过该专利的授权程序。
无效:需分别向每个生效的国家分别提出;对于统一专利可以向EPO提出。
限制/撤销:在授予欧洲专利之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限制或撤销其专利。
3.3 生效程序
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并不能自动在全欧洲范围内得到保护。一旦欧洲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公告,欧洲专利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传统程序是3个月;统一专利是一个月)在每个指定国家进行生效,以保持其保护效力并对侵权者具有强制执行力。生效有两种方式,每个国家分别生效和统一专利生效(也叫单一专利生效)。
A. 传统欧洲专利
申请人可基于授权的欧洲专利,在多达45个国家(39个EPC成员国、1个延伸国和5个生效国,延伸国和生效国需在实审前缴纳对应的官费,见上文)分别登记生效,并在各个生效国家获得法律保护。
具体来说,授权生效程序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有些国家需要委托本国的专利代理人或律师来处理生效手续并准备相关文件POA(如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波黑、爱尔兰、意大利、捷克、挪威、波兰、罗马尼亚、克罗地亚、匈牙利、希腊、保加利亚、斯洛伐克、立陶宛、北马其顿、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摩尔多瓦、黑山、摩洛哥、圣马力诺、塞尔维亚、瑞士);
(2) 准备相应的权利要求书或者全文说明书的相应生效国语种的翻译:
对于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比利时、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马耳他、突尼斯(11国),其生效程序不需要提供任何翻译文本;因为这些国家的官方语言含欧专局官方语言(英、德、法)的至少一种,因此欧洲专利授权后不需要翻译,专利可以在这些国家直接生效(其中突尼斯由于是生效国,还需要请求在当地公布生效)。
对于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瑞典、克罗地亚、匈牙利、阿尔巴尼亚、斯洛文尼亚、波黑、柬埔寨、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北马其顿、黑山、摩洛哥(17国),其生效程序需要提供权利要求书的相应指定语言翻译;
对于奥地利、西班牙、意大利、摩尔多瓦、保加利亚、波兰、塞浦路斯、葡萄牙、捷克、罗马尼亚、爱沙尼亚、斯洛伐克、希腊、土耳其、塞尔维亚、圣马力诺、格鲁吉亚(17国),其生效程序需要提供专利全文说明书的相应指定语言翻译。
递交译文的期限一般是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仅极个别成员国允许更长的期限,如冰岛为四个月。欧洲专利进入这些成员国的生效程序(比如翻译、缴费)各个成员国都有各自的规定(A. 65 EPC)。对于错过期限的补救措施的规定也都由各成员国确定。欧洲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从申请日起算。
B. 欧洲统一专利
欧洲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也称为“单一专利”,其在经由EPO审查并授予欧洲专利权后,通过权利人的申请,可在参与统一专利体系(UP体系)的全部成员国的领土范围内具有统一效力。
在27个欧盟成员国中,除克罗地亚和西班牙外,有25个成员国参与签署了建立统一专利体系的欧盟条例,它们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
然而,其中一些国家还未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Unified Patent Court Agreement),尚不满足运行统一专利体系的条件。因此,目前统一专利仅覆盖17国家: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后面若扩展至新的国家,仅适用于此后生效的欧洲统一专利(当前生效的统一专利,将一直覆盖17个国家)。当前有一个关于专利翻译要求的过渡期(过渡期为6年,最多可延长至12年),在此过渡期内,专利权人通过统一专利途径将欧洲专利登记为统一专利时,应当按照下述要求提供授权专利的全文译文(仅显示英语的情况):
如果授权专利的语言为英语,专利权人则应提供授权专利全文的其他任何一种欧盟官方语言的译文;
需要说明的是:该授权专利的全文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在过渡期结束之后,专利权人无需再额外提交翻译。
欧洲专利生效后,对于统一专利,专利权人只需每年向EPO一次性缴纳即可。
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国家,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同的登记途径,通常为统一专利+传统生效途径,由此覆盖全部目标国家。
注:1. 对于所有的PCT申请,如果没有进入欧洲,EPO会给申请人寄信函(纸质平信)通知进入欧洲事宜;
2. 欧洲专利各个阶段可能都涉及视为撤回,通常缴纳罚款可以进行恢复。
欧洲专利授权后各国生效程序要求请见下表:
注:本表格所列官费不涉及临时保护的费用,也不含可能出现的翻译修改费。